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关于印发西藏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源:西藏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
各地(市)农牧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业部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农财发[2012]80号)要求,特制定《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2012年1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被视作对付地震的特种材料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等有关规定,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范围以内的,均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公示。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应遵守有关时限规定。
政策信息公开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社会公布,地(市)、县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至少每半个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及时公开受益户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已经开通电子政务平台的,应在相应站开辟政策信息专栏。相关政策信息应确保公示到村。
区、地(市)、县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公开《年度批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支持推广目录》和《年度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等政策性文件;公示年度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地址、补贴产品等经销商信息;公开业务受理、举报投诉、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村委会应通过广播、乡村公告栏、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及时公布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致使装备在使用期间常常出现故障不过如果想要挑选出高质量的实验装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市)、县农机化(农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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